日期: 2019-03-07 来源: 点击:
公 告
漯河市鼎瑞电子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4MA3X7FHD6H):
你单位至今未履行《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召人社监察罚决字﹝2018﹞第 01号)作出的处罚决定,因无法向你单位直接送达和邮寄《漯河市召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催告书》(召人社监察催字〔2019〕第01号),现本局依法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漯河市召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附:《漯河市召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催告书》(召人社监察催字〔2019〕第01号)
漯河市召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催 告 书
召人社监察催字〔2019〕第01号
漯河市鼎瑞电子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4MA3X7FHD6H):
因你单位 未按本机关要求派人员接受询问并报送相关资料、拒不履
行本机关整改指令 ,本机关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
条第(三)项: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的规定,于 2018年 8 月 29 日对你单位作出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召人社监察罚决字﹝2018﹞第 01号),要求你单位于 15日内将罚款交至漯河市农行铁东开发区支行(户名:漯河市召陵区财政局国库股账号: 16295101040006629),而你单位逾期未履行该义务。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催告如下:
1. 请于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向本机关提出。
2. 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 漯河市召陵区行政服务中心409室 邮编: 462000
联系人: 春庆伟 朱永博 电话: 0395-2605377
漯河市召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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