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环罚决字【2021】第11号


日期: 2021-05-24 来源: 点击:




 

 

 

 

行政处罚决定

 召环202111

 

漯河市芮森卫浴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4MA47XCA74F

地址:漯河市召陵区召陵镇林庄村380号

法定代表人: 红叶             

经调查,漯河市芮森卫浴有限公司,位于漯河市召陵区召陵镇林庄村380号。法定代表人:侯红叶,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4MA47XCA74F,该公司目前厂区内部正在建设中,部分机器设备已购置完成未安装使用,相关配套生产车间已建设完成,未投入生产使用,未安装治污设施,该公司总投资额35万元。3月22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对漯河市芮森卫浴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厂在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检查期间该厂处于停止建设状态至今。按照环保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该项目属于未批先建环境违法项目,参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该项目为报告表类项目。该厂在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擅自开始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规定,构成环境违法。以上事实有现场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勘察示意图、现场检查记录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1年4月20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召环罚告字【2021】第06号),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有权要求举行听证。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召环罚告字【2021】第06号)和《送达回证》等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依据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豫环文〔2020〕177号)规定单位违法行为:属于环境影响报告表未依法备案。你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举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

1、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处以罚款捌仟肆佰(8400)元整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

收款银行:漯河农行铁东开发区支行营业部

户名:漯河市召陵区财政局国库股

帐号:16295101040006629。

缴款后请到召陵区环境保护局2楼227房间换取发票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召陵区人民政府或者漯河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4月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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