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日期: 2022-06-21 来源: 点击:




行政处罚决定书 

 

1104 环罚决字〔2022〕1 号

 

漯河市三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4MA464PYR78(1-1) 

地址:万金镇金城大道漯河市召陵区万金镇人民政府附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腾飞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2 5  9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未按照建材企业的要求,采取集中收集处理措施、控制粉尘排放。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 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 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 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 药、矿产开采企业的行业证明材料;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摘 录);生产并产生粉尘的录像、照片;未安装集中处理设施的 录像、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 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 2022  5  27 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1104 环罚告字2022〕1 号)直接送 达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 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未采取措施,造成粉尘和气态 污染物抛洒、泄漏、逸散,危害后果一般的,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项目建设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 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不足 1  月,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 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 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 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 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 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5,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 [1, 1, 1, 1, 1],处罚金额(X):56000,代入公式:56000 = 20000.0 + ( 200000.0 - 20000.0 ) x [ 1.0 / 5 + ( ( 1 + 1 + 1 + 1 + 1 ) / ( 5 x 5 ) ) ] x 50% ,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 56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 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 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 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 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经集体研 究,我局对你单位未按照建材企业的要求,采取集 中收集处理措施、控制粉尘排放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 肆万肆仟捌佰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 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 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漯河农行铁东开发区支行营 业部;银行账号:16295101040006629;代办银行:银行账 号。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217 室】处索 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 231】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 日起六十日内向漯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 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召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 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 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 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漯河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2  6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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