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漯河天天旺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日期: 2023-05-12 来源: 点击: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1104 环罚决字〔2023〕1 号

漯河天天旺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4587050321F

地址:漯河市召陵区东城产业集聚区桃园路 1 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邵东风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3 年 3 月 21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

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在从事产生含挥发性

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过程中,生产车间南侧两扇窗

户未按照要求关闭,UV 光氧催化设施(三组开启两组,一

组未开启。)未规范使用。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

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

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

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

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

务活动的录像、照片;未在密闭空间设备中进行生产的录像、

照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摘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

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亮证视频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 2023 年 4 月 10 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告知书》(豫 1104 环罚告字〔2023〕3 号)直接送

达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

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

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2),其余裁量因素个数(8) ,其余

裁量因素裁量等级(涉及行业:2、生产和服务活动地点:1、

企业规模:1、管理类别: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超过

限期改正时间:1、受处罚次数:1、是否配合执法检查:1),

最终处罚金额(3935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

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

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

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

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

位 在从事产生含挥发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过程中,

生产车间南侧两扇窗户未按照要求关闭,UV 光氧催化设施

(三组开启两组,一组未开启。)未规范使用。违法行为作

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 39350 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

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

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收款银行:漯河农行铁东开

发区支行营业部;户名:漯河市召陵区财政局财政专户;银

行账号:16295101040006629;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

回执单到漯河市生态环境局召陵分局财务室索取罚款收据,

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231】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

日起六十日内向漯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

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

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漯河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3 年 5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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