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漯河市德润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日期: 2023-05-31 来源: 点击:




行政处罚决定书

      1104环罚决字〔20232

漯河市德润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0MA3X9Q8W5H

地址:漯河市召陵区召陵镇归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国行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41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漯河市环境监控中心发布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超标预警专报,通报你公司烟尘执行标准 10mg/m32023 3 10 日废气排放口烟尘超标 0.25223 倍,超标日均值 12.5222mg/m3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漯河市环境监控中心发布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超标预警专报;废气自动在线监控设备超标数据照片;现场生产照片;委托代理人证明;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3324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1104环罚告字〔20232号)直接送达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 (1):还未选择首要裁量因素,其余裁量因素个数(9 ),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企业规模:1、管理类别:3、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1、废气类别:3、超标因子数量:1、小时烟气流量: 3、超过限期改正时间: 1、受处罚次数:1、是否配合执法检查: 1): 最终裁量金额:(184000 元)。 该公司整改积极经过行政处罚案件法制审核委员会集体讨论会议同意按照从轻 20%进行处罚,罚款 14.72 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你单位 漯河市环境监控中心发布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超标预警专报,通报你公司烟尘执行标准 10mg/m32023 3 10 日废气排放口烟尘超标 0.25223 倍,超标日均值 12.5222mg/m3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壹拾肆万柒仟贰佰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漯河农行铁东开发区支行营业部;户名:漯河市召陵区财政局财政专户;银行账号:16295101040006629。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室】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227】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漯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襄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漯河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3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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