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漯河市恒鑫保温材料有限公司)


日期: 2023-08-14 来源: 点击:




行政处罚决定书

 

1104 环罚决字〔2023〕4 号

漯河市恒鑫保温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0396633049A

地址: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金门路与桃园路交叉口向南 50 米路西 12 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冠飞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我局于 2023 年 5 月 11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3 年 5 月 8 日生态环境部检查帮扶组在你单位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污染防治设施低温等离子+UV光氧催化未开启,但是你公司处于正常生产状态。 2023 年 5 月 11 日我单位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2023 年 6 月 12 日调查结束,通过调查确认你公司违法行为:你单位在从事产生含挥发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过程中,未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以上事实,有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录像、照片;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的照片、录像;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摘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等证据为凭。我局于 2023 年 7 月 6 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1104 环罚告字〔2023〕4 号)直接送达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 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4), 其余裁量因素个数(8):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涉及行业:2、生产和服务活动地点: 1、企业规模:1、管理类别: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超过限期改正时间:1、受处罚次数:1、是否配合执法检查: 1),最终裁量处罚金额:(82550 元)。 该公司整改积极经过行政处罚案件法制审核委员会集体讨论会议同意按照从轻 20% 进行处罚,罚款 6.604 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 2023 年 5 月 8 日生态环境部检查帮扶组在你单位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污染防治设施低温等离子+UV 光氧催化未开启,但是你公司处于正常生产状态。2023 年 5 月 11 日我单位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立案调查,2023 年 6 月 12 日调查结束,通过调查确认你公司违法行为:你单位在从事产生含挥发生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过程中,未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罚款陆万陆仟零肆拾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漯河农行铁东开发区支行营业部;银行账号:16295101040006629;户名:漯河市召陵区财政局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室】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227】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漯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襄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漯河市生态环境局

                                                                   (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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