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召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公告


日期: 2023-12-25 来源: 点击:




漯河市召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公告

              

漯河市宇创物流有限公司:

因你单位生产经营场所关闭,无工作人员值守,我局无法向你单位直接送达和邮寄《漯河市召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召人社监察罚先告字〔2023〕第09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现在漯河市召陵区政府门户网站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漯河市召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召人社监察罚先告字〔2023〕第09号)。自发出本公告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漯河市召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召人社监察罚先告字〔2023〕第09号)

 

漯河市召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2月25日   


漯河市召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召人社监察罚先告字〔2023〕第09号

漯河市宇创物流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3年11月16日对你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未在2023年11月27日前履行召人社监察令字〔2023〕第26号限期整改指令支付员工刘纳2023年5月、6月、7月、8月部分工资5500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接收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1年本)》,认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轻微。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 5日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我局地址:漯河市召陵区滦河路25号  邮政编码:462000

人:王   张俊华           联系电话:0395-2605377

 

2023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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