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8-06-28 来源: 点击: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召环罚决字〔2018〕第09号
杨俊良:
身份证号码:411123195009139536
地址: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老窝镇水牛李村2组100号
我局于2018年 4月9日对杨俊良擅自焚烧垃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于2018年4月9日在召陵区老窝镇卫生院东侧约一公里处垃圾收集场内将存放在收集场内的生活垃圾点燃,产生大量烟雾,现场检查时过火面积约150平方米,烟雾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有现场调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图片、责令改正决定书(召环罚责[2018]第009号)等证据为凭 。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
收款银行:漯河农行铁东开发区支行营业部
户名:漯河市召陵区财政局国库股
帐号:16295101040006629。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召陵区人民政府或者 漯河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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