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环罚决字〔2019〕第08号
日期: 2019-03-07 来源: 点击: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召环罚决字〔2019〕第08号
召陵区宏昌养殖场:
负责人身份证号码: 411123198102054530
地址: 召陵区万金镇粟门张村
负责人: 张明其
我局于2018年11月10日对你单位建设项目未办理环境影响登记投入生产和使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年存栏1000头生猪项目,自2007建成投产后一直在使用,现场检查时,已建设猪舍7座,粪便沉淀池约1500立方米,废物晾晒棚140平方米,未办理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参照《建设项目分类管理名录》你单位应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有现场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记录、责令改正决定书、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和裁量标准》,你单位违法行为为一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
1、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处以罚款贰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
收款银行:漯河农行铁东开发区支行营业部
户名:漯河市召陵区财政局国库股
帐号:16295101040006629。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召陵区人民政府或者漯河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 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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