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环罚决字〔2019〕第14号


日期: 2019-05-30 来源: 点击:




 
 
 
行政处罚决定
召环201914
 
漯河市锐捷贸易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  91411104MA3XAXRN7P           
地址: 召陵区召陵镇白庄村            
法定代表人:     白军伟          
 
我局20181219 日对你公司涉嫌利用无防护措施的沟渠存放生产污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公司位于召陵区召陵镇白庄村,主要生产设备:㓵式破碎机、振动筛、皮带输送机、洗砂机等;主要产品砂石;生产工艺:原料—粉碎—冲洗—成品;办理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召环监表【2018】40号)。现场检查时,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布袋除尘设施一套,喷淋设施一套,筛分冲洗废水沉淀池4个,冲洗废水经泥浆汞抽至沉淀池。厂区西侧一泥浆晾晒场呈黄灰色,未落实防治措施;厂西约100米处有一面积约500平方米坑塘,将分筛工段冲洗废水含冲洗产生的泥沙形成的黄褐色泥浆,经沉淀池用泥浆泵抽至厂区西侧一自然坑塘内,利用坑塘进行无防渗漏存贮,事发当时因新闻报道造成社会影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有现场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记录、废水检测报告(政检测字【2018J280号)、责令改正决定书、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建设项目环评报告等证据为凭。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规则和裁量标准》,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为严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七)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
1、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处以罚款壹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
收款银行:漯河农行铁东开发区支行营业部
户名:漯河市召陵区财政局国库股
帐号:16295101040006629。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召陵区人民政府或者漯河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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