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环罚决字〔2019〕第16号


日期: 2019-05-30 来源: 点击:




 
 
 
 
行政处罚决定
 召环201916
 
漯河兴茂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  91411100735515750E                         
地址: 召陵镇邓襄镇北一公里处                         
负责人   李茂恩                      
 
我局20181229日对你单位存贮固体废物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扬散、防渗漏、防流失等防范措施,未按规定要求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场所并进行分类存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生产厂区东侧南段堆放黑灰色粉末状固体废物约3600立方米,厂区西侧办公楼堆放黄色粉末状固体废物约14850立方米,实地勘察显示黑灰色物质为生产中未反应完全的原材料,黄色物质为压滤车间产生的污泥,经检测浸出毒性均未超过标准值。现场检查时堆放的黑色固体废物、黄色污泥未采取有效防扬散、防渗漏、防流失等防范措施。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十七条第二款: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有现场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记录、责令改正决定书、现场照片、固体废物检测报告等证据为凭。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你单位违法行为为严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七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七)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经集体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
1、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处以罚款柒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
收款银行:漯河农行铁东开发区支行营业部
户名:漯河市召陵区财政局国库股
帐号:16295101040006629。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召陵区人民政府或者漯河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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