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环罚决字〔2019〕第17号


日期: 2019-05-30 来源: 点击:




 
 
 
 
 
行政处罚决定
 召环201917
 
漯河市博冠建材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 9141110407941319XL                         
地址 召陵镇寺后郑村                          
负责人  张洪恩                      
 
我局2019323日对你单位未保证自动在线监测设施正常运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2018年7月2日至8日因烟尘分析仪出现故障,未保证在线监测设施正常运行,导致排放大气污染物累计超标,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有现场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记录、责令改正决定书、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和裁量标准》,你单位违法行为为一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
1、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处以罚款贰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
收款银行:漯河农行铁东开发区支行营业部
户名:漯河市召陵区财政局国库股
帐号:16295101040006629。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召陵区人民政府或者漯河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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