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环罚决字【2021】第14号


日期: 2021-08-05 来源: 点击:




 

 

 

行政处罚决定

 召环202114

 

漯河市达安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4MA44CCXG7J

地址:召陵区召陵镇归村东

负责人: 张永利                                          

经调查,漯河市达安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位于漯河市召

陵区召陵镇归东村,法定代表人为张永利,该厂主要主要生产设备有粉渣机2台、滚简筛2台、传送装置2套、铲车2台、地磅1台主要原材料为石、灰渣等;主要生产工艺为原料、投料破碎、筛分分类、输送出料、成品外售。2021年6月8日漯河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召陵大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公司北侧料外侧部分原材料煤矸石未完全覆盖到位,且现场未采取有效的抑尘措施,造成扬尘污染。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ニ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现场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勘察示意图、现场检查记录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1年7月20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召环罚告字【2021】第09号),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召环罚告字【2021】第09号)和《送达回证》等为证。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 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依据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豫环文[2020]177号)规定你公司违法行为: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止扬尘污染的。你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

(二)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

1、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处以罚款贰万捌仟(28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

收款银行:漯河农行铁东开发区支行营业部

户名:漯河市召陵区财政局国库股

帐号:16295101040006629

缴款后请到召陵区环境保护局2楼227房间换取发票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召陵区人民政府或者漯河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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