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工作的通知


日期: 2019-08-07 来源:市卫健委 点击:




各县区卫计委(办)、民政局、扶贫办、人社局,市直各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国务院扶贫办综合司、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8〕830号)和省卫健委、省民政厅、省扶贫办、省医保局《转发国家四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工作的通知》(豫卫医〔2018〕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

  各级卫生计生、民政、扶贫和人社部门要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脱贫攻坚工作有关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健康扶贫三年攻坚工作要求,按照国家和省级要求明确部门责任,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合力,共同推进专项救治工作取得实效。在前期工作基础上总结经验,进一步加强专项救治的医疗质量安全管理,结合新增病种特点,坚持“保证质量、方便患者、管理规范”的原则,市卫计委制定了21种大病专项救治定点医院(见附件1),补充调整了大病专项救治市级临床专家指导组(见附件2),确保救治效果,满足全市诊疗需求。

  二、增加救治病种

  各县区要在已开展儿童先心病、儿童白血病、胃癌、食道癌、结肠癌、直肠癌、终末期肾病等大病专项救治基础上,增加肺癌、肝癌、乳腺癌、宫颈癌、急性心肌梗死、白内障、尘肺、神经母细胞瘤、儿童淋巴瘤、骨肉瘤、血友病、地中海贫血、唇腭裂、尿道下裂等14个病种作为专项救治病种。相关救治政策原则上按照《河南省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实施方案》(豫卫办〔2017〕26号)和《漯河市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实施方案》(漯卫〔2017〕65号)规定执行。其中:肺癌、肝癌、乳腺癌、宫颈癌、急性心肌梗死、血友病、唇腭裂、尿道下裂等8个病种按照《关于调整河南省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病种医保限额标准的通知》(豫社保〔2018〕22号)有关规定执行;其余6个病种限价(限额)政策管理另行下发。

  鼓励各县区将本辖区多发、群众反映强烈的重大疾病纳入专项救治病种范围。

  三、加强管理

  各县区要积极推进临床路径管理,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的有关病种诊疗规范、临床路径等,制订具体的临床路径和诊疗管理方案。调整完善诊疗专家组和质控体系,积极开展技术指导、培训和质控工作。市、县区级定点医院要积极推进“一站式”结算,为农村贫困人口提供方便快捷服务。对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患者县(区)域内住院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在出院时只需支付自付医疗费用;对于符合转诊转院条件的贫困住院患者,实行市域范围内“先诊疗、后付费”。民政部门要将核实核准的农村特困人员和低保对象名单提供给卫计行政部门,组织做好此类人员的专项救治工作。扶贫部门要加强对贫困大病患者及其家庭帮扶力度,加强专项救治工作监督和指导。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要完善相关医保政策,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要按照协议约定及时向定点医疗机构拨付费用。各县区要及时通过“健康扶贫动态管理系统”报送专项救治病例信息。市卫计委将按月汇总专项救治工作信息并进行通报。




【责编:】 【审核:王琰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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