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


日期: 2022-07-01 来源: 点击:




 各镇、街道直各部门、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豫财购〔2022〕5号)文件有关要求,切实做好财政政策支持中小企业纾困解难工作积极助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支持中小企业政策

(一)采购人切实履行落实政策主体责任

采购人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的主体责任,严格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以及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最新要求,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规范采购文件制作,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等措施,降低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门槛,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合同规模。

主管预算单位要加强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策执行情况的统筹指导和管理督促,按照要求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含招投标工程项目),统筹制定本部门及所属单位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并监督方案落实。

(二)提高采购份额预留

对于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原则和统一质量标准的前提下,2022年下半年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由30%以上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的预留份额按照《办法》规定执行。

(三)加大价格评审优惠

采购人在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中,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给予小微企业10%—20%的价格扣除优惠。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应占合同总金额的30%以上),给予联合体或大中型企业4%—6%的价格扣除优惠,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政府采购工程(含适用招标投标法的工程建设项目)价格评审优惠按照《办法》规定执行。

各预算单位要细化评审规则,在国家规定的价格扣除优惠和评审优惠幅度内,结合采购标的相关行业平均利润率、区场竞争状况等就高选择价格扣除比例,鼓励适宜项目按照最高价格扣除优惠标准执行。

(四)加强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信息公开

区财政局在漯河区政府采购网开辟“中小企业预留项目公告”专栏。各主管预算单位应按照《办法》要求,汇总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于每年1月31日前在漯河区政府采购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公告”上公告。未达到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不能作出合理说明的属于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二、降低企业参与成本

(一)优化保证金管理

根据《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文件关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的规定,我区已全面取消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货物和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应全部取消质量保证金,采购人也不得通过其它名义收取供应商押金作为约束质量的手段。对于工程类政府采购项目,其质量保证金执行《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相关规定。如确实需要收取工程类采购项目质量保证金的,采购人不得要求供应商以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应当允许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险、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并在供应商履行合同约定义务事项后及时退还,不得非法占用。

(二)加快资金支付进度

鼓励采购人在采购合同履约前向中标(成交)供应商预付合同金额30%以上的预付款,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交预付款保函。政府采购合同首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0%,对于中小企业首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50%。采购人对于合同已经履行完毕的政府采购项目,要及时组织履约验收,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在收到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并根据实际情况,尽量缩短资金支付期限,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拖延办理政府采购合同资金支付。

(三)支持中小企业开展合同融资

采购人要强化政府采购合同管理,按照我区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新要求,做好政府采购合同公告和备案工作,确保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有效,保障供应商及时便利使用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产品。

(四)推动实行政府采购信用承诺制

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应按照《漯河市财政局关于推行政府采购资格审查环节信用承诺制的通知》(漯财购〔2022〕6号)要求,实行“信用+承诺”准入制,即供应商无需提供相关财务状况、社保资金等证明资料,仅须如实提供书面承诺符合资格条件且无纳税、社保、重大违法等方面失信记录以及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能力的声明函,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最大化减少供应商提供证明材料。

三、进一步推动政府采购提速增效

(一)加快合同签订及备案进度

采购应根据评审结果于1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结果确定1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进行结果公告。应尽量压缩合同签订时间,提高采购时效,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完成合同签订,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拖延合同签订应在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报财政部门备案。规定时间内尚未完成结果确定、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合同签订、备案、资金支付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向财政部门说明具体原因、整改措施和预计时间等信息,区财政局视情况约谈有关单位。非特殊原因在规定时间未完成的将进行全区通报并上报区营商环境领导小组。超过法定时限的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

(二)加强履约验收及备案

供应商完成履约义务后,采购人应当及时组织项目验收,确保合同双方严格按照采购合同约定事项逐一完成履约,采购合同及履约验收情况要全公开,充分接受内部和社会监督。对于金额较大、采购人验收能力欠缺、社会公共服务等采购项目鼓励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验收,支持未中标供应商参与验收。验收结束后,应当出具验收报告,列明各项标准的验收情况及项目总体评价, 由验收双方共同签署,履约验收的各项资料应当存档备查。邀请参加项目未中标供应商或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的,采购人应将其出具的意见作为验收参考资料一并存档。采购人应在收到供应商书面验收申请3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工作,验收后1个工作日内出具验收报告,出具验收报告后1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合同管理——合同履约验收——增加)在漯政府采购网发布验收结果公告。对不及时组织验收拖延验收、未及时公告验收结果的单位,区财政局将视情况予以通报。

(三)强化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知情权

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应当健全对未中标(成交)供应商原因告知机制,对未中标(成交)供应商应书面(含电子方式)告知未通过原因,包括资格性审查情况、符合性审查情况、认定为无效投标(响应)的原因、评审得分及排序等,并在发布成交(中标)公告时,同步发布政府采购评审情况说明,保障供应商采购结果知情权。

(四)全面促进政府购公平竞争

采购人和代理机构要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制度,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机制,依法保障各类区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不得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及外资企业等设置不平等条款;不得设置或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不得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或者要求设立分支机构,设置或变相设置进入政府采购区场的障碍;不得以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投资者国别、产品品牌以及其他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予以限定,切实保障内外资企业公平竞争。

(五)规范供应商信用记录使用方式

采购人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建立政府采购活动信用记录查询及使用工作机制和信用评价制度,有效应用信用信息和信用报告,积极推进政府采购领域联合惩戒工作。

一是要完善信用评价机制,建立采购人诚信档案,将代理机构、供应商、评审专家纳入诚信体系管理,对不良行为进行详细记录,推进政府采购信用体系建设。

二是统一信用记录查询渠道。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等渠道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并采取必要方式做好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及相关证据应当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

三是明确信用记录的使用方式。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信用信息查询的查询渠道及截止时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等内容。

四是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做好相关技术保障,建立与相关信用信息平台的数据共享机制,逐步实现信用信息推送、接收、查询、应用的自动化。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按时反馈清理情况

主管预算单位要立即对照本通知要求开展自查自纠,对与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不相符的规定做法和文件及时清理废止,清理情况于715日之前将反馈区财政局。

(二)按时报送预留份额

主管预算单位应当尽快统筹制定本部门及所属单位2022年下半年政府采购项目(含招投标工程项目)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并于2022年715日前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对确实符合《办法》中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情形的,采购人应就需求调查情况、不适宜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情形和理由进行说明,并报主管预算单位确认,相关材料作为项目采购文件一并存档备查。

(三)定期报送执行情况 

2022年7月份起,主管预算单位于每月25日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执行进展情况(包括前一阶段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评审优惠情况、采购执行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内容)。

(四)跟踪监督落实情况

主管预算单位要按照职能职责,通过政策解释、培训宣传、执行指导等方式,确保各项政策要求落到实处。

本通知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之前我区有关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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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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