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2-08-12 来源: 点击:
一、当事人对本局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二、在本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依法符合听证条件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
三、当事人对本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漯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郾城区人民法院起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因本局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受到损害的,当事人有权提出赔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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