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陵区民政局服务流程


日期: 2022-11-10 来源: 点击:




召陵区民政局服务流程

 

一、特困供养

(一)哪些人可以申请特困供养?

60以上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都可以申请特困供养。

(二)申请特困供养对象应同时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①无劳动能力。(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无劳动能力:1、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3、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3、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②无生活来源。(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年人均5040元),且其财产符合低保家庭财产状况)。③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1、特困人员;2、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3、70周岁以上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的;4、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的;5、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在监狱服刑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的;低保边缘家庭指一般不符合低保条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1.5倍(月630元或年7560元,且其财产符合有关规定。)

(三)咨询方式

区民政局社会救助股

电话:0395-2605359

二、城乡低保

(一)哪些人可以申请低保?

具有召陵区常住户口的居民或在召陵区居住证登记地居住超过一年的,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漯河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农村月人均420元,城市月人均630元),或因家庭刚性支出大、缺少劳动力等造成生活困难,且财产符合低保有关规定,可以申请低保。

(二)以个人名义申请低保条件有哪些?

1)生活困难的艾滋病患者、困境儿童,且财产符合低保有关规定的可以以个人名义申请低保;(2)低保边缘家庭中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3)低保边缘家庭中患有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4)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3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哪些?

1、配偶;2、未成年子女;3、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4、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人员。共同生活根据使用共同居所、家庭共同财产、共同享受家庭权力、共同承担家庭义务、相互扶助关爱、共同居住时间等综合认定。

(四)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哪些?

1、现役义务兵;2、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3、在监狱服刑、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或宣告失踪人员;4、人民法院宣告失踪人员。

(五)咨询方式

区民政局社会救助股

电话:0395-2605359

三、临时救助

(一)救助标准及流程。为进一步加大救助范围和力度,充分发挥“短板”、“扫盲区”作用,从2020年起,1-3倍城市低保金救助权限下放到了镇(街道)(570×3=1710元),并向各镇(街道)拨付临时救助储备金。大额临时救助由乡镇街道审核,并报民政局确认发放。

(二)咨询方式

区民政局社会救助股

电话:0395-2605359

四、残疾人两项补贴

(一)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的对象、标准:我区户籍、持有残疾证且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残疾人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每人每月60元。在我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持有残疾证的残疾人可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每人每月60元。重度残疾1-2级享受低保的,可以双重享受两项补贴,每人每月120元。

(二)申请审批程序:个人向居住地镇(街道)民政所(办)提出申请,经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初核后,通过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报县级残联组织、县级民政部门进行复核审定,符合条件的进行公示,纳入补贴范围,从提交申请当月起计发。

(三)咨询方式

区民政救助和社会福利中心

电话:0395-2160216

五、慈善救助

(一)慈善救助的范围:开展助学、助医、助困等慈善救助。

(二)慈善救助的申请程序:①贫困家庭或个人提出申请,村(居)委慈善工作站申报。②镇(街道)慈善分会初审上报。③区慈善总会研究审批。

(三)救助标准:根据家庭贫困状况、花费金额多少,按照慈善总会救助程序、救助标准和各镇(街道)慈善分会善款存量,给予500-3000元的一次性生活困难救助。

(四)咨询方式

区民政局慈善总会办公室

电话:0395-6671218

六、高龄津贴

(一)申报条件:凡持有我区户籍80周岁以上老年人,凭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出示原件、留存复印件2份)户口簿(出示原件,留存户口簿首页、本人资料页复印件各2份),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村(居)委会提出申请。高龄老人委托亲属或其他人员办理申请的,须提供本人的委托书和受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2份)。高龄老人身份证和户口簿的户籍存在不一致情况,身份证号码及有异议的年龄信息,须出具辖区内公安派出所户籍证明。

(二)享受标准:80-89周岁,每人每月60元;90-99周岁,每人每月100元;100周岁以上人员每人每月500元。

(三)咨询方式

区民政局养老服务中心

电话:0395-2606995

七、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一)孤儿。《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明确规定: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社会散居孤儿认定。①申请。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出具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其父母死亡或失踪的判决书。申请时需同时提供申请孤儿认定儿童的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监护人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申请孤儿认定儿童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②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和孤儿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初步意见,上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③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认真审核申请材料,提出核定、审批意见。为保护孤儿的隐私,应避免以公示的方式核实了解情况。

(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指具有本地户籍,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 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 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 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重残:指一级二级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 以残疾人证为准。②重病:参照各地重特大疾病救助办法相关规定执行。③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 的措施:指期限在6个月以上,依据人民法院、公安部门或司法 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认定。④失联:指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 自公安部门受理报案之日起计算。⑤死亡或失踪:死亡是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 失踪是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宣告死亡和宣告失踪以人民法院作 出的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判决书为准。

(三)咨询方式

区民政救助和社会福利中心

电话:0395-2160216

 





【责编:】 【审核: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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