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陵区文化旅游局“四张清单”


日期: 2023-07-03 来源: 点击:




 召陵区文化旅游局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单位名称(盖章): 召陵区文化旅游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序号

处罚事项名称

不予处罚的情形

不予处罚的依据

跟进措施

1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         

1.初次违反;

2.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轻微;

3.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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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

1.初次违反;

2.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轻微;

3.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1.《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元以下罚款。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  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标明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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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娱乐场所未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

1.初次违反;

2.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轻微;

3.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1.《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第二十四条  娱乐场所应当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标志应当注明"12318"文化市场举报电话。(根据《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文化和旅游系统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的通知》(办综执法〔2021〕202号)“12318文化市场举报电话”号码,整体并入当地12345热线。标志应当注明"12345"举报电话)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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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 时未佩戴导游证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

1.初次违反;

2.导游人员已取得导游证; 3.按责令要求及时改正的。

1.《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导游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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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 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

1.初次违反;

2.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已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

3.按责今整改要求及时改正的。

1.《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擅自引进外商投资、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者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应当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或者《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与营业执照一起,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显要位置。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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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陵区文化旅游局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单位名称(盖章): 召陵区文化旅游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序号

处罚事项名称

从轻处罚的情形

从轻处罚的依据

跟进措施

1

娱乐场所在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

1.初次被查处;

2.认识态度较好、主动终止违 法行为的未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1.《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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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

1.初次被查处;

2.认识态度较好并主动整改的。

1.《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 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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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

1.初次被查处;

2.认识态度较好并主动整改的。

1.《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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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 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 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

1.初次被查处;

2.按责令改正要求落实对上 网消费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 核对、登记的保存、备份。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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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陵区文化旅游局减轻处罚事项清单(暂无)

单位名称(盖章): 召陵区文化旅游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序号

处罚事项名称

减轻处罚的情形

减轻处罚的依据

跟进措施

1

 

 

 

 

2

 

 

 

 

 

 

 

 

 

 

 

 

 

 

召陵区文化旅游局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暂无)

单位名称(盖章): 召陵区文化旅游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序号

行政强制事项名称

不予行政强制的情形

不予行政强制的依据

跟进措施

1

 

 

 

 

2

 

 

 

 

 





【责编:】 【审核: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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